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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为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、教育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发展形势,加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医学院”)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提升办学自主权和服务社会的能力,增强办学活力,提高办学水平,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、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办学体制,设立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董事会(以下简称“院董会”)。


第二条院董会是上海医学院秉承开放办学理念,不断完善办学体制,依法设立的决策咨询与院务监督机构,是密切上海医学院与社会各界关系的桥梁和纽带,是支持上海医学院建设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。


第三条院董会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协作、共赢的原则,对上海医学院在办学过程中的战略方向、战略目标以及其他重要事务进行咨询、指导、决策和监督。


第四条院董会的宗旨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实施科教兴国、人才强国战略,协助并支持上海医学院更好地完成医疗、教学、科研、人才培养等目标,努力把上海医学院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医学院。


第二章 院董会组织机构


第五条院董会由支持医学教育及医药卫生事业、积极关心上海医学院发展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、国内外企事业单位(包括教育、卫生事业单位)、社会团体(董事单位或代表)以及个人组成。基本条件包括:

(一) 关心上海医学院医教研事业,并有加入院董会的意愿;

(二) 认同并拥护院董会的宗旨和本章程;

(三) 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声誉;

(四) 对上海医学院的发展有所贡献和支持。


第六条院董会设主席一名,由上海医学院院长担任。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主席提名,上海医学院领导班子讨论后确定。董事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根据需要可设荣誉董事若干名,指导院董会工作。


第七条院董会下设秘书处,设在上海医学院办公室,负责处理院董会的行政事务和日常运作,与外联处(校董秘书处)保持日常沟通和协调,并接受相关指导。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。秘书长由主席及董事推荐,经院董会认可,由主席聘任。


第八条院董会议为院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院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。必要时经主席召集,亦可临时召开院董会议。


第九条新增董事或董事单位一般由董事推荐,并经董事会议认可。董事单位董事因故不能履行董事职务,董事单位可重新推荐董事。


第十条院董会和复旦大学校董会在架构上自成一体,相对独立,无从属关系;根据需要,上述两个层面的董事职务可交叉兼任。


第三章 院董的责任和权利


第十一条院董的责任

(一)热心于上海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,并为此做出一定的贡献;

(二)对上海医学院的重大决策和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三)动员社会力量,集聚各方资源,协助上海医学院筹集办学资金;

(四)协助加强上海医学院与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,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上海医学院的医教研事业;

(五)维护上海医学院的社会荣誉和整体利益。


第十二条院董的权利

(一)对上海医学院的发展规划、改革措施和重大决策等重要事务进行评议、指导和监督;

(二)听取和审议上海医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;

(三)有权审核院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;

(四)定期获得上海医学院发展建设、教学科研、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;

(五)参与上海医学院的重大庆典和重要对外交流活动;

(六)优先利用上海医学院的有关资源;

(七)推荐、审议、决定新增补院董人选。


第四章 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


第十三条上海医学院设立“颜福庆医学教育发展基金”(以下简称“颜福庆基金”),接受院董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。


第十四条颜福庆基金主要用于支持上海医学院的教育发展事业,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,支持、投入与上海医学院发展有关的其他项目,以及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医教研事业发展的项目。


第十五条颜福庆基金将依托院董会全体董事的力量,广泛联系海内外热心医学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,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,支持上海医学院的建设和发展。


第五章 上海医学院的义务


第十六条表彰董事单位和个人捐资的兴学义举,向捐资者颁发证书,并把做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的事迹,写进院史,编入院志。为董事单位和个人出资在学院兴建教学、科研用建筑物和人文景点、铺设道路、购买大型仪器设备、设立奖励基金等提供服务并予冠名。


第十七条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向董事单位推荐所需的各类毕业生,优先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继续教育、岗位培训和提供教学与科研设备等服务。


第十八条在同等条件下,优先向董事单位转让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工艺等科研成果;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,帮助解决现场的技术难题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。


第六章 附则


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上海医学院董事会秘书处。

第二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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